阿勒泰地区第二高级中学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
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(以下简称师德建设),全面提高我校教育水平,实现让更多的学生接受更好的教育的总体目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和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》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师德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,调节和处理与学生、与社会、与集体、与职业工作关系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或准则,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。
第三条 加强师德建设要求教师在执业过程中做到:依法执教,爱岗敬业,热爱学生,严谨治学,团结协作,尊重家长,廉洁从教,为人师表。
第四条 师德建设要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,加强领导,严格规范,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准。
第五条 教师要志存高远,爱国敬业,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。
第六条 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自觉遵纪守法,不向学生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。
第七条 教师要树立科学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,用辩证发展的观点全面地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,并能够正确教育引导学生。
第八条 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、质量观、人才观,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和责任感。
第九条 教师要自尊、自信、自强、自省,为人师表,率先垂范,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。
第十条 教师要加强品德修养,诚实正直,宽厚待人,品德高尚,做模范遵守公民道德的实践者。
第十一条 教师要坚持原则,明辨是非,主持正义,倡导先进,勇于抵制不正之风。
第十二条 教师要有职业责任意识,恪尽职守,发扬奉献精神,不从事第二职业。
第十三条 教师要既讲竞争进取又讲团结合作,共同营造和谐的校内人际关系。
第十四条 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,积极吸纳当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最新成果,与时俱进,不断更新知识,丰富教学内容。
第十五条 教师要自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,增强创新意识,提高教书育人能力。教师要运用激发学生创造性的新型教育教学模式,形成相互激励、教学相长、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良好教育环境。
第十六条 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,因材施教,科学开发每个学生的潜能。教师要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,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。
第十七条 教师要主动参与教育科研和教学改革,善于把握教改前沿信息,把先进的教育理念运用到教学实践中,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。教师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,善于运用先进的教学方法,提高教育的现代化水平。
第十八条 教师要认真备课,做到一课一备,不重复使用旧教案,努力形成个性化教案。教师要精心上好每一堂课,做到突出重点,突破难点,师生互动,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率,在教学中不出现科学性、知识性错误。
第十九条 教师要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实际精选、布置作业,作业的分量和难度要适当,不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作业,不以多留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。教师要按要求认真批改作业,并及时进行讲评和订正,对学习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面批或个别辅导,不让家长或学生批改作业。
第二十条 教师要履行课后辅导学生的责任和义务,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,不推脱敷衍,不搞有偿家教。
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热爱学生,关心学生的发展,做学生的良师益友。教师要尊重学生,为学生提供平等的表现、创造和成功的机会,促进学生全面、主动、健康发展。
第二十二条 教师要平等地对待学生,不因学生学习成绩和家庭状况影响对学生的态度。教师要正确评价学生,坚持以表扬为主,用赏识的眼光看待学生,充分挖掘学生的特长和闪光点。
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理解、宽容、善待学生,对有行为偏差的学生因势利导,循循善诱,保护学生的自尊心。 教师要关心学生心理健康,及时发现和疏导学生心理问题,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。
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正确处理关爱尊重学生与规范要求的关系,对学生要严格教育和管理,不讽刺、挖苦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。
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协调工作,定期进行家访,促进学校教育、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。
第二十六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,不擅自缺课、调课,不擅离职守。
第二十七条 教师教学语言要规范,讲普通话,写规范字,使用礼貌用语。
第二十八条 教师要衣着得体,着装体现教师职业特点,不浓妆艳抹,不佩戴易转移学生注意力的饰物。教师要仪表大方,举止文雅,不在教学区或学生面前吸烟、喝酒,不在上课时间佩带传呼机和手机,不做有损教师形象的事情。
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廉洁从教,不借工作之便向学生、家长索要礼品、钱物,接受家长的宴请或让学生家长为个人提供服务。
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